瑞安市百润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建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299DYG0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上望街道八十亩村电镀工业园区3幢1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6〕452号
经查明,当事人瑞安市百润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购进1辆叉车用于在公司车间内部装卸货物,该叉车产品型号CPC,设备代码511033009202463387,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为特种设备。至2026年3月25日案发时止,上述叉车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经首次检验。案发后,涉案叉车已于2026年4月7日检验合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首检合格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涉案特种设备叉车仅有1台,投入使用的时间不长,且已积极整改,检验合格,同时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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