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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西区周尊小吃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佑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0104MABJAG2F8E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兴海路街道兴海路35号3-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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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罚〔2024〕1号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第(四)项“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及时开展自查自纠,且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做出从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消毒情况进行整改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西宁市城西区兴海路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4-01-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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