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兴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长林 | 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3MA38NUX747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游军村李家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丰市监处罚〔2025〕8号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根据《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只能收取维护管理费。当事人在明知琴城镇游军村公墓是属于农村公益性公墓且未有政府定价的情况下,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并收取殡葬管理费且未公示收费标准依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墓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服务项目、服务地址、收费标准和依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的规定,涉嫌构成擅自制定并收取属于政府定价并收取殡葬管理费且未公示收费标准依据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并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二编第八条第(一)项:(一)“有从轻处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500元。
50500.00元
南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