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安龙县栖凤沙发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芳玉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8314262089B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景家冲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罚字[2023]070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沙发凳,是当事人卢芳玉于2023年2月初在自家厂内生产的。同一批次生产产品共2件,单价是120元/件,至今未销售出去。涉案金额为24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23年8月13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察院对安龙县栖凤沙发厂进行监督抽查,留有当事人李福林签名抽样单一份,抽检产品照片1张,证明当日到安龙县宏安消防服务部进行监督抽查的事实。证据二:2023年12月01日,我局收到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抽检结果通知书,关于2023年8月13日到安龙县栖凤沙发厂抽检沙发凳的质检报告,报告编号:【黔】质检第J20230400718号,质检报告显示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结论为沙发凳不合格。证据三::2023年12月06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安龙县栖凤沙发厂送达质检报告,告知其可以进行复检的事实,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2023】70号,留有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通知当事人质检不合格后续处理工作的事实。证据四:2023年12月06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栖凤沙发厂(卢芳玉)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通知当事人安龙县栖凤沙发厂(卢芳玉)进行询问调查的时间、地点和所需材料的事实。证据五: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安龙县栖凤沙发厂(卢芳玉)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栖凤沙发厂(卢芳玉)经营主体资格真实性的事实。证据六:2023年11月14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栖凤沙发厂(卢芳玉)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栖凤沙发厂(卢芳玉)销售不合格沙发凳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罚款0.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0元
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