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庆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2MA6Q5K7G9D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中段广福城A7地块2幢2107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生环罚﹝2024﹞2-37号
2024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砂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2-37号单位:云南华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MA6Q5K7G9D法定代表人:李*华(身份证号530381********3351)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中段广福城A7地块***云南华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砂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2-11号),对你单位提出如下整改要求: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2-1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我局于2024年5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向我局提交相关申辩材料。综合我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对云南华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相应处罚。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37号)、《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或未覆盖、3),占地面积(500平米以上、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一般管控单元,0.2)。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1.对云南华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整。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2-11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上罚款总计壹万壹仟元(¥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联系部门:法规科联系电话:64179316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24日
11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