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西安市雁塔区久予坊烟酒百货便利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尧尧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3MAB0LY5J1R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万路十字东南侧碧桂园高新时代2幢2单元1层2010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雁烟处﹝2025﹞第29号
2025年2月8日10时,我局专卖稽查人员对西万路十字东南侧碧桂园高新时代2-104号久予坊烟酒百货便利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内发现待售的卷烟ESSE(CHANGE4mg)1条、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Mango)0.6条、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Wine)0.5条、ESSE(presso1mg)0.6条、ESSECHANGE(MANGO)1.1条、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Lime)0.8条、ESSECHANGE(STRAWBERRY)0.6条、peel(POMELOTEA)0.8条总计8个品种6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雁塔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雁烟存通字[2025]第2010号)送达当事人。经查,上述卷烟是一名中年男子上门推销,当事人胡尧尧以现金购买后用于自己店里销售,该卷烟外包装为纯英文标志,无中文标识,卷烟被查时,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因当事人胡尧尧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法查清,故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2025年涉案无品牌卷烟及烤烟等烟草专卖品价值核定基础价格的通知》(陕烟计〔2025〕6号),上述非法生产的卷烟价值999.43元。上述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照片、当事人的陈述、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以及提取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为证。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对当事人胡尧尧做出如下处罚:将无标志外国卷烟8个品种6条卷烟予以没收。
0.00元
雁塔区烟草专卖局
2025-03-11
2
西市监处罚〔2023〕14-0607号
西安市雁塔区久予坊烟酒百货便利店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1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