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彦鹏 | 注册资本:3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403MA6TL12T1N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博学路种子产业园A区1号楼328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15
(2023)沪7101民初17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
2023-03-20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3
2021-08-04
(2021)晋01民初3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8
2025-05-29
(2025)陕0431民初555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陕西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刘**、陕西金华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14816.4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杨税稽罚〔2025〕3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通过检查核实,陕西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汇润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并无真实业务发生。具体情况如下:陕西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接了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西铁路陕西段YXZQ-5标项目经理部的地材购销合同,由陕西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责将砂石运至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西铁路陕西段YXZQ-5标项目经理部指定卸车地点,并负责装、运、卸过程中的所有安全问题。陕西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了履行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与个人杨大虎联系开展运输砂石业务,杨大虎组织车队完成运输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中间人康飞和张永贝联系陕西汇润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签订虚假砂石料运输合同的方式,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
1.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证据
陕西汇润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0日向陕西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涉及金额2517744.00元、税额226596.96元,价税合计2744340.96元。企业取得的所涉发票于所属期2020年4月已全部认证抵扣,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26596.96元。2020年4月30日企业将所有票据入账,计入主营业务成本2517744.00元,并进行了税前扣除。
经核实,企业承接了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西铁路陕西段YXZQ-5标段项目经理部的新建银川至西安铁路(陕西段)工程项目地材砂石供应合同,该合同的运输业务是陕西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本公司员工王欣洋介绍由杨大虎进行承运,杨大虎向其提供了名下运输车辆及组织的其他运输车辆与陕西汇润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挂靠协议,运输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陕西汇润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陕西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
我局通过外调取得了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陕西汇润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税务处理决定书》(西咸税稽处[2025]3号)、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经侦大队对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和《汇润昌给陕西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涉及资金情况明细表(最终)》。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陕西汇润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为陕西汇润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情况,用于证明陕西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接受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事实情况;
证据2:《委托协查凭证清单》、《委托协查凭证货物清单》用于证明企业取得发票开具品目情况;
证据3:《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用于证明虚开发票情况;
证据4:陕西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企业接受虚开发票的原因;
证据5:《车辆挂靠协议》中规税费用的承担条款用于证明其挂靠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件的情况;
证据6:《发票清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用于证明企业认证抵扣所涉发票情况;
证据7:《记账凭证及附件》用于证明企业抵扣所涉虚开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情况。
决定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