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山琛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25669292141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东河区东河东路21号鼎太风华小区门口B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6
(2025)内0207民初163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刘*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
2025-05-16
(2025)内0207民初16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陈**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3
2025-05-16
(2025)内0207民初163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高*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4
2025-05-16
(2025)内0207民初163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5
2025-05-16
(2025)内0207民初163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朱**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6
2025-05-16
(2025)内0207民初162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梅**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7
2025-05-13
(2025)内0207民初16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贾**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8
2025-05-13
(2025)内0207民初163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陈*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9
2025-05-13
(2025)内0207民初16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10
2024-12-12
(2024)内7101民初92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
包头市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27
(2024)内0207民初325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
2024-09-14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4
2025-05-13
(2025)内0207民初16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5-24
2025-05-13
(2025)内0207民初16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2-11
2019-01-21
(2019)内0207民初18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2-11
2019-01-21
(2019)内0207民初18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11-15
2018-10-29
(2018)内0207民初140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10-31
2018-10-15
(2018)内0207民初140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4-04-22
2014-04-22
(2014)包民一终字第73号
相邻关系纠纷
包头市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等其他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九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4号
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内蒙古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 002-2 较轻违法情形的规模 5(十八)之规定,该小区的最高层高度是 33 米,属于大于 27 米且小于等于 54 米之间的住宅建筑,建议给予包头市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内蒙古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 002-2 较轻违法情形的规模 5(十八)之规定,该小区的最高层高度是 33 米,属于大于 27 米且小于等于 54 米之间的住宅建筑,建议给予包头市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包头市九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7-16
2
包九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6号
2023年4月6日,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中, 发现包头市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包头市九原区哈屯高勒路富丽佳园小 区消防水泵房消火栓泵处于停用状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 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 予包头市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包头市九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5-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