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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洪山区悦苒优选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鹏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D55Y4Q3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228号永利国际大厦1单元25层2511-251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388号
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开设的美团店铺“Meet 美妆全球购(洪山店)”曾上架有标称名称为“DHC蝶翠诗 橄榄护唇膏1.5g唇膏女保湿滋润润唇膏去死皮淡化唇纹日本正品”的产品。上传有产品实物图,产品中文名称:DHC橄榄护唇膏,含油橄榄果油,温和守护双唇,赋于唇部营养及润泽、另双唇焕发柔嫩水亮的健康光泽;原产国:日本;制造商:株式会社DHC;经销商: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备案编号:国妆网备进字(沪)202300778。查看后台订单2025年2月27日,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了上述化妆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网站查询上述产品名称及备案编号,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实物立体图与产品备案的18款立体图均不符。 2025年7月16日我局收到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抄送函,反映福州市鼓楼区远乐甄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假冒产品DHC橄榄护唇膏(备案编号:国妆网备进字(沪)202300778,生产批号:FHJ,限期使用日期:2027-08-01,净含量:1.5g)系从武汉洪山区悦苒优选商贸有限公司处购入。经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称的经销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回函显示涉案产品并非“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进口、销售,且经该公司比对后确认涉案产品系假冒商品。 经当事人辨认举报人所拍实物图片内容属实,其向举报人所售的DHC橄榄护唇膏与向福州市鼓楼区远乐甄选商贸有限公司所售的DHC橄榄护唇膏为同一产品同一批号,均是从深圳市昱飞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处购入。 经查明,当事人共从深圳市昱飞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购过2次同批号的涉案产品,第一次为2024年,因当事人无法找到相应票据无法确定具体进购数量及时间,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日,销售给福州市鼓楼区远乐甄选商贸有限公司18支涉案产品,销售单价23元/支,总金额414元。2025年2月28日,因案涉产品经鉴定为假冒产品,福州市鼓楼区远乐甄选商贸有限公司将库存12支退回给当事人。第二次进购日期为2025年1月28日,共进购30支,单价23元/支,总金额690元,于2025年2月27日销售给举报人1支,销售价72.5元。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记1104元。当事人于2025年3月29日将库存41支退回给供应商深圳市昱飞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限期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涉案产品注册或备案情况及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能提供第二次进货凭证和供货商营业执照、以及报关单和货物检疫证明,无法提供涉案产品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充分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2月28日下架了案涉产品,由于平台会存在优惠活动,该批涉案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并不固定,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销售记录,因此,根据当事人向举报人和福州市鼓楼区远乐甄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记录,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 486.5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及择一重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6.5元;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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