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顺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有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9MA37T71370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国际物流汽贸城小区4栋1单元2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东市监处罚﹝2025﹞84号
2025年9月15日我局接到“抚州12345”政务热线诉求工单,反映东乡区闽鸿千子湖小区高楼电梯维保未如实做维保,要求惩处。2025年9月1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小区调查核实,湖北顺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分派到东乡区闽鸿千子湖小区的维保人员孙龙俊现场提供维保记录登记本,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人举报的26栋1单元1号、2号电梯,26栋2单元1号、2号电梯维保记录进行检查,维保记录填写到9月8日,26栋1单元1号、2号电梯,26栋2单元1号、2号电梯都进行了维保,有维保人员和管理人员签名。随后执法人员同投诉人及维保人员孙龙俊共同到小区监控室调取监控,监控画面显示2025年9月8日上午10时25分35秒维保人员孙龙俊进入26栋2单元1号电梯(西梯)进行电梯维保,至11时02分53秒结束维保,9月8日当天26栋2单元2号电梯(东梯)未开展电梯维保工作。2025年9月8日11时04分47秒进入26栋1单元1号电梯(西梯)进行电梯维保,至11时35分47秒结束维保,9月8日当天26栋1单元2号电梯(东梯)未开展电梯维保工作。维保人员孙龙俊承认9月8日当天26栋2单元2号电梯(东梯)、26栋1单元2号电梯(东梯)未开展电梯维保工作,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签字确认。当事人涉嫌虚假维保或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202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抚J市监特令[2025]第105号)责令加强电梯维保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经批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公司于2025年6月1日与抚州市东乡区闽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服务期限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共54台电梯,每台电梯维保费用200元/月。2025年9月17日抽查发现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的2台电梯为合同约定保养的部分电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规定,违法所得计算公式如下:虚假维保月份×电梯数量×每月维护费用,当事人对东乡区闽鸿千子湖小区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所得:1×2×200=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公司与抚州市东乡区闽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维保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负责对抚州市东乡区闽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4台电梯维保的事实。 证据2:抚州市东乡区闽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记录单复印件及监控视频(光盘)各一份,2025年10月10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的行为。 证据3:2025年9月17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抚J市监特令[2025]第10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查记录表,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证据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5: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并立即改正。 证据6:“抚州12345”政务热线诉求工单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 年本)》第七编第二十三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裁量基准】(一)收取费用累计在 1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调查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二、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4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