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天添塑料薄膜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喻文锦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2072871200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祝昌村4-2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椒文罚字〔2025〕22号
2025年12月12日9时46分,台州市椒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吕姚峰、颜宗敏、李志星和梁欣瑜4人,来到位于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祝昌村4-25号的台州市椒江天添塑料薄膜厂,该场所正处于正常对外营业状态。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确认无需回避后,在现场负责人戴海萍的陪同下开展检查,车间内正在印刷含有英文字样的塑料薄膜卷(30×30)和塑料薄膜卷(42×55)。执法人员要求戴海萍出示《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戴海萍表示只办理过《营业执照》,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经现场清点,已印制上述含有英文字样的塑料薄膜卷(30×30)1卷和塑料薄膜卷(42×55)2卷。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再取得,经依法报请局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对含有英文字样的塑料薄膜卷(30×30)1卷、塑料薄膜卷(42×55)2卷、对应字样的英文字母底板(30×30)1块和英文字母底板(42×55)1块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椒文保字〔2025〕24号》)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编号:椒文保物字〔2025〕24号》),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场负责人戴海萍全程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本次检查于2025年12月12日10时46分结束。
初步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椒文保字〔2025〕24号》)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编号:椒文保物字〔2025〕24号》)各1份;3、行政案件证据(1)-(11)。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之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元
台州市椒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