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兰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210806496503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街道金西路22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9
(2024)川0121民初652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钟*
金堂县人民法院
2
2023-05-12
(2023)川0121民初243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赖**,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
金堂县人民法院
3
2023-02-01
(2023)川0113民初1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4
2023-01-16
(2023)川0113民初1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曾*
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5
2021-11-25
(2021)川0121民初620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刘**,赵*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陈**
金堂县人民法院
6
2020-12-09
(2020)川0113民初34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何*
唐**,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7
2019-06-18
(2019)川0121民初26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米**
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舒**,罗**,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金堂县人民法院
8
2019-06-18
(2019)川0121民初26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罗**,舒**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9
2019-01-30
(2019)川0121民初1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邓*,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
金堂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5
2025-05-15
(2025)川0113民初9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成都某乙有限公司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18
2020-12-10
(2020)川0113民初34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何*与唐**、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7926.35元
民事案件
3
2020-01-14
2019-06-21
(2019)川0121民初26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米**与罗**、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4652.60元
民事案件
4
2018-11-01
2018-06-12
(2018)川0121民初11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与X*、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7310.56元
民事案件
5
2018-09-29
2017-05-21
(2017)川0121民初10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与吴**、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4839.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09-29
2017-06-09
(2017)川0121民初124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与廖**、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7103.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01-18
2017-09-19
(2017)川0121民初310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与罗**、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895.51元
民事案件
8
2016-09-20
2016-09-20
(2016)川0121民初254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与罗**、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545.97元
民事案件
9
2016-08-30
2016-08-30
(2016)川0121民初249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唐**与晏**、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1494.06元
民事案件
10
2016-08-30
2016-08-30
(2016)川0121民初249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与晏**、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833.0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川010105交罚﹝2025﹞704号
2025年09月28日,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后对位于成都东站西广场负一楼地下停车场的川AAC7028出租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车上有1名乘客和1名驾驶员,乘客是从成都东站上车到金堂县文理学院,乘客不认识驾驶员,乘客到路目的地后要支付35元的车费给驾驶员,川AAC7028出租车所属公司是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在金堂县区域内。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按核准的经营区域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参考《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客运出租汽车部分)》,当事人是一年内初次违法,违法情节一般。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图片证据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案件材料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信。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09
2
川010105交罚﹝2024﹞0103号
2024年12月20日,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成都市火车东站中环路对川ADC5439出租车检查时,发现车上有4名乘客,乘客是在成都东站上车到金堂县,乘客与驾驶员之间互不认识,车上的乘客均表示到达目的后要支付35元/人的车费给驾驶员,川ADC5439出租车的所属公司是成都鸿盛达汽车有限公司,其经营区域在金堂县。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按核准的经营区域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图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当事人提交材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陈诉申辩理由不予采信。
罚款一万元
10000.00元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30
3
成交执罚﹝2024﹞010502151号
2024年04月03日,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成都市火车东站青城山路对川A628W9车进行检查时,该车驾驶员吴德恩正搭载1名乘客从成都东站到金堂大学城,该名乘客称其是通过微信填写用车接龙后,该车驾驶员通过电话联系在成都东站接她上车,到目的地后要支付35元的车费给驾驶员。经调查,该车所属公司为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营区域在金堂县。本案车属公司主张驾驶员载客从成都到金堂的行程属于起讫点一端在经营范围,并不属于超越核准区域经营。但根据交通部官方网站关于超核准范围经营的回复中提出的“如果车辆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已经被预约返程的,则返回时可以载客。但不允许在异地临时预约载客返回车辆的许可经营区域。以此来防止巡游出租车异地驻点经营行为”这一解释,本案中的驾驶员于04月03日12点左右从中间人处收到乘客信息,此时该车已经驾驶出金堂区域。且按照当事人陈述长期往返及GPS轨迹显示,当事车辆在一个月内来往成都和金堂的营运158次,已经具有异地驻点经营的特性。综上所述,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不按核准的经营区域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违法事实成立。该公司2023年04月03日至2024年04月03日之间已因同一违法事项被处罚两次,本次违法属一年之内第三次同类型违法,属情节严重等级。以上事实有当事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车辆的营运轨迹、现场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二万元
20000.00元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2024-07-12
4
成交执罚﹝2023﹞010507314号
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汤卫于2023年08月31日驾驶川AW3X31车在火车东站载客前往金堂文理学院,乘客通过微信群发布的出行信息,驾驶员通过微信群获得乘客出行信息与联系方式,商议车费是到目的地支付驾驶员车费35元。另驾驶员曾小虎于2023年09月16日驾驶川AN24N8车在火车东站载客前往金堂文理学院,乘客是通过电话与驾驶员取得联系,车费是4名乘客140元。经调查,以上车辆存在规律性的在火车东站驻点,定价拼客运送往返火车东站和金堂之间的乘客的行为。依据《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第四条第二款“巡游车应当在核准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载客超出核准的经营区域的,仅可通过电召和网络预约服务方式搭载目的地为许可经营区域的乘客返程”之规定。综上,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按核准的经营区域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驾驶员笔录、乘客笔录、车辆轨迹、火车东站停车场出入记录等证据。经核《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客运出租汽车部分)》,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此次违法是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违法情节较重。
罚款一万元
10000.00元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2023-12-07
5
成交执罚﹝2023﹞010502591号
2023年03月至04月期间,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成都市火车东站执法检查发现,川A94085出租车驾驶员龙成刚、川AV471N出租车驾驶员史光辉、川AP630J出租车驾驶员赵维全以及川A8WR81出租车驾驶员刘世龙在成都东站搭载乘客前往金堂县。经调查,上述出租车的道路运输证发证机关均为金堂县行政审批局,车属公司均为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证据材料反映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多台巡游出租车存在规律性在火车东站驻点,定价拼客,运送往返成都市火车东站和金堂之间的乘客,其超出营运区域营运非偶发性。成都鸿盛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按核准的经营区域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经核实,该公司是一年内初次违法,违法情节一般。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车辆营运轨迹图、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当事人提交材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陈诉申辩理由不予采信。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