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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黑池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佘俊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DQTXAU1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干驿镇人民大道中北路9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5〕669号
经查,2024年6月28日,当事人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在天门市干驿镇人民大道中北路96号从事艺术培训。 2024年6月28日,当事人开始使用自行预先拟定的《入学须知协议书》。 2025年4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合同格式条款日常监督检查中,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1份空白《入学须知协议书》。 2025年6月16日经湖北省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得出,当事人使用的《入学须知协议书》中第七条第2款:“2、如因不可抗力需直接退费的,扣除已消耗课时(以原价结算)费用后,退还学员未消耗课时所对应培训费余额的70%。该条款限制了消费者在不可抗力情形下依法解除合同并取回剩余款项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且未以显著方式告知与消费者。 2025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提取2份当事人与消费者已签订的《入学须知协议书》,与当事人此前提交的1份空白《入学须知协议书》内容一致。当事人2025年招收7名学生,签订了7份《入学须知协议书》,当事人未建立合同签约台账。当事人在经营中尚未出现消费者退费的情况,未履行过该条款,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2025年8月1日,当事人提供有1份整改后的空白《入学须知协议书》,其中第七条第2款更正为:“2、如因不可抗力需直接退费的,扣除已消耗课时(以原价结算)费用后,退还学员未消耗课时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项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元。
5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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