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淮安区李开美蔬菜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开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803MACG6NLB2Q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东门菜场中6号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淮淮市监处罚〔2025〕X00087号
经查,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红豇豆进行抽检,抽样数量(含备样)3kg,备样数量1.5kg。抽检人员以10元/kg的价格支付费用,共支付30元。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红豇豆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执照,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供述抽检批次的红豇豆于2025年9月16日淮安区南门菜场十字路口处的摊贩购进,共购进了4kg,进价8元/kg,售价10元/kg,购进4kg,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 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0.QZSJ202504738),当事人销售的红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标准指标≤0.01mg/kg,实测值:0.1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将上述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时,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红豇豆。当事人未在收到检验报告7个工作日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至查处时止,我局未收到因食用上述红豇豆而产生的消费者投诉。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查验记录情况复查,现场随机抽取当事人经营青椒、土豆的进货查验情况,当事人现场仍未能提供能提供进货票据以及合格证明。当事人拒不改正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豇豆货值金额30(10*3)元,违法所得30元。
综上所述,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对当事人拒不改正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罚款500元; 3.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豇豆的行为,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3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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