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华厦兴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永斌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7MA4886Y91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新江口镇玉岭南路北侧(市福利中心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6〕85号
2025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对当事人进行价格收费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收费和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2026年6月17日,经本局批准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本局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资料调取、当事人询问、数据核对、文书送达等调查程序,未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与松滋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签订有《荆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代码:H42108700377,属非公立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级为二级医疗机构,是松滋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应执行荆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经查,当事人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在医疗服务中存在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收费
违规收取“光学相干断层成相(OCT)”检查费3880元,共涉及485人次。
依据《荆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价格收费分类中一级价格65元;二级价格72元;三级价格80元。依据“荆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当事人医保支付级别为二级医院,应按标准收取72元,但在实际收费中按照三级医院收取该项收费80元,每人次多收8元。
(二)重复收费
违规收取“角膜曲率测量”检查费9674元,共涉及691人次。
当事人仅开展角膜地形图检查,未独立实施角膜曲率计操作,直接使用角膜地形图报告自带的角膜曲率数据,却同时收取“角膜地形图检查”(76元)、“角膜曲率测量”(14元)2项检查费。
2026年7月13日,当事人主动供述“角膜曲率测量”收费项目属于重复收费,当事人在检查之日已经改正上述违规收费行为,当事人此行为属于主动供述本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和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
上述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收费和重复收费共计13554元。其中1.医保基金支付10976.20元,分别为“光学相干断层成相(OCT)”3137.60元,“角膜曲率测量”7838.60元。2.个人支付2577.80元,分别为“光学相干断层成相(OCT)”742.40元,“角膜曲率测量”1835.40元。
2026年7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松市监责退告〔2026〕62005号),当事人于当日签收,截止2026年7月21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2026年7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松市监责退〔2026〕15008号),当事人于当日签收。至2026年8月5日,当事人对上述违规收费的“个人支付”部分未予清退。
2026年8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违规收费所涉及的“医保基金支付”10976.20元移交松滋市医疗保障局予以追缴并依法处理。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作为执行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收费、重复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个人支付未退违法所得2577.80元;
2.处13554元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3388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6462.80元。
33885.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8
2
松滋市监处罚〔2026〕5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在当事人企业微信公众号号上发布了“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和“感动的一幕”两则广告:
一、其中“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广告的具体内容为:“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是一种安全、高效的现代治疗方法,是目前治疗白内障的首选方法之一,它有以下优点:①微创性:超声乳化手术采用微笑切口,避免了传统白内障手术需要较大切口,缝合等较为创伤性的操作,患者恢复速度更快等内容。②高精度:该手术先进的高频超声震动技术,确保对白内障组织的高精度切割,保证患者的视力恢复清晰。③快速安全:超声乳化手术时用超声乳化器经过超声震荡把白内障核乳化成小颗粒,使剩余晶状体皮质损坏至最小,手术过程平稳无痛,操作时间短,安全系数高。④恢复周期短:手术时创口小,避免了传统白内障手术需要缝合的巩膜切口,患者恢复周期短、效果明显。往往术后第一天就能有较好的视觉效果”。
经查,该广告为当事人引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李骏2018年10月29日发表的医生主讲实录以及山东大学第二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发表的医生主讲实录。
上述广告内容属于推介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是一种医疗治疗方法,属于医疗广告。
2025年9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9月3日向本局提供了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发布该广告,至2025年8月15日主动删除,员工分享共35人次,累积浏览量共283次,点赞数1次,评论数0条。
二、其中“感动的一幕”广告具体内容为:“张奶奶说:‘视力模糊,看不清楚。现在做完手术后,不仅眼睛看的更清楚了,心情都更好了。我来住院,工作人员会安排事,态度好、服务好。医院的医生医术高,护士过细,对我特别好,我一定要留点纪念在这里’”,并附一张患者赠“‘松滋华厦兴成眼科医院’医德高尚 光明使者”锦旗照片。
经查,该广告以患者“张奶奶”讲述术前视力模糊、术后视物清晰的诊疗效果,正面评价当事人医生医术高、护士服务态度好,并附患者赠予医院的表彰锦旗照片。属于以病例或者案例方式,借助患者的就医体验、口碑评价及所赠荣誉,为当事人诊疗技术、医疗服务、治疗效果作证明宣传。该广告为医疗广告。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局提供了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发布该广告,至2025年10月27日主动删除,员工分享共32人次,累积浏览量共342次,点赞数3次,评论数0条。当事人发布的该广告属于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上述两则医疗广告前均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构成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同时,“感动的一幕”广告以患者“张奶奶”讲述术前视力模糊、术后视物清晰的诊疗效果,正面评价当事人医生医术高、护士服务态度好,并附患者赠予医院的表彰锦旗照片。该广告还属于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违法医疗广告。当事人发布的该广告同时存在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和利用患者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应当对当事人按照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罚。
当事人在自身企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上述两则医疗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