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华厦兴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永斌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7MA4886Y91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新江口镇玉岭南路北侧(市福利中心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6〕5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在当事人企业微信公众号号上发布了“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和“感动的一幕”两则广告:
一、其中“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广告的具体内容为:“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是一种安全、高效的现代治疗方法,是目前治疗白内障的首选方法之一,它有以下优点:①微创性:超声乳化手术采用微笑切口,避免了传统白内障手术需要较大切口,缝合等较为创伤性的操作,患者恢复速度更快等内容。②高精度:该手术先进的高频超声震动技术,确保对白内障组织的高精度切割,保证患者的视力恢复清晰。③快速安全:超声乳化手术时用超声乳化器经过超声震荡把白内障核乳化成小颗粒,使剩余晶状体皮质损坏至最小,手术过程平稳无痛,操作时间短,安全系数高。④恢复周期短:手术时创口小,避免了传统白内障手术需要缝合的巩膜切口,患者恢复周期短、效果明显。往往术后第一天就能有较好的视觉效果”。
经查,该广告为当事人引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李骏2018年10月29日发表的医生主讲实录以及山东大学第二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发表的医生主讲实录。
上述广告内容属于推介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是一种医疗治疗方法,属于医疗广告。
2025年9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9月3日向本局提供了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发布该广告,至2025年8月15日主动删除,员工分享共35人次,累积浏览量共283次,点赞数1次,评论数0条。
二、其中“感动的一幕”广告具体内容为:“张奶奶说:‘视力模糊,看不清楚。现在做完手术后,不仅眼睛看的更清楚了,心情都更好了。我来住院,工作人员会安排事,态度好、服务好。医院的医生医术高,护士过细,对我特别好,我一定要留点纪念在这里’”,并附一张患者赠“‘松滋华厦兴成眼科医院’医德高尚 光明使者”锦旗照片。
经查,该广告以患者“张奶奶”讲述术前视力模糊、术后视物清晰的诊疗效果,正面评价当事人医生医术高、护士服务态度好,并附患者赠予医院的表彰锦旗照片。属于以病例或者案例方式,借助患者的就医体验、口碑评价及所赠荣誉,为当事人诊疗技术、医疗服务、治疗效果作证明宣传。该广告为医疗广告。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局提供了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发布该广告,至2025年10月27日主动删除,员工分享共32人次,累积浏览量共342次,点赞数3次,评论数0条。当事人发布的该广告属于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上述两则医疗广告前均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构成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同时,“感动的一幕”广告以患者“张奶奶”讲述术前视力模糊、术后视物清晰的诊疗效果,正面评价当事人医生医术高、护士服务态度好,并附患者赠予医院的表彰锦旗照片。该广告还属于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违法医疗广告。当事人发布的该广告同时存在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和利用患者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应当对当事人按照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罚。
当事人在自身企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上述两则医疗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