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区龙霄山泉水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金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03MACA25GT12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上营东街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江处罚〔2025〕96号
当事人朱金红,是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赵官村民委员会云平村105号人,现在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上营东街14号经营江川区龙霄山泉水经营部。
经查,从2023年3月1日朱金红从万曾伟手里转手了水站开始经营,独家经营“高岭山”包装饮用水,并签订了《协议》。协议内容:云南庆川源饮品有限公司与江川高龄山桶装水经营部,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决定,双方于2023年3月16日起公司以朱金红水票结清,原公司制作水票宣布作废,经营部需要用水票由朱金红自己制作使用,消费者所持水票及经济损失由朱金红自负,从签字之日起公司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朱金红卖出的水票由朱金红自己负责,其他人卖出的水票由购票人找卖票人退票,公司和朱金红对其他人卖出的水票不负任何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由卖票人自己承担经济责任和一切法律责任。
2023年3月26日,云南庆川源饮品有限公司与朱金红签订了《云南庆川源饮品有限公司经销商楠装、瓶装水销售协议》,经营合同期限为三年一签,时间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止,经营区域:江川区城区。
当事人朱金红从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11月左右,在江川区内独家经营着高岭山包装饮用水,进价是:3.2元/每桶。销售价是8-10元/桶。在经营“高岭山”桶装水期间,出现了3次客户说在桶里喝出了异味,朱金红向公司反应后,将有异味的水桶交给蒋总处理,交给公司以后至今未解决。出现矛盾后朱金红签订了峨山彝澳山泉、后山小清泉、星云小矿、龙霄山泉的授权,销售其他品牌桶装水。
云南庆川源饮品有限公司发现朱金红销售的“高岭山”桶装水不是自己公司生产的,2025年5月9日向我局书面投诉举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执法人员核实,朱金红于2025年4月13日、5月7日确实向玉溪市江川区少体校校长办公室送“高岭山”标签桶装水3桶,桶身标签为“高岭山”包装饮用水,其中一桶水桶封口是“龙霄山泉”,生产日期:2025年4月9日,价格是8元/桶。
2025年5月12日,我局将云南云泉水业有限公司(龙霄山泉)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线索移送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当事人确认,3桶贴有“高岭山”标签的桶装饮用水是其本人送至玉溪市江川区少体校校长办公室的,“桶装水”是由云南云泉水业有限公司(龙霄山泉)进行灌装的,生产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李棋镇山头村委会白龙潭风景区。“高岭山”的桶是由朱金红抵押给云南云泉水业有限公司(龙霄山泉),因送水水桶不够,将贴有“高龄山”的空桶抵押给云南云泉水业有限公司(龙霄山泉),好的水桶一换一,坏的水桶二换一。
经了解,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管局对云南云泉水业有限公司(龙霄山泉)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厂区内现场发现贴有“高岭山”标签空桶,无包装好成品。
2025年7月7日,委托云南庆川源饮品有限公司对涉案物品进行辨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志祥、工作人员宁红晶于2025年7月7日下午15时许,到我局对涉案物品进行辨认。
涉案辨认具体数量:3桶标签为“高岭山”桶装水,其中1桶封口标签为“龙霄山泉”。
辨认细节:
1.云南庆川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桶口的封口膜是全封闭,上面有“沁川源”字样标识。现场辨认的封口膜为“龙霄山泉”字样,并且封口顶端是开口状态。
2.云南庆川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水套袋是整只套装的,现场辨认的桶装水为设备塑封膜套袋。
3.云南庆川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桶装水顶部盖子为蓝色从未用过白色,现场辨认的桶装水顶部是白色的封口盖。
综合判定,以上辨认产品组成结构、外观、细节与云南庆川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不是云南庆川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云南庆川源饮品有限公司也未委托其销售该产品,其所售广品属于假冒、侵权产品。
注:在案件调查期间,未发现云南庆川源饮品有限公司与朱金红签署过任何解除协议相关文件。
货值金额:8元*3桶=24元。
违法所得:24-(3.2*3)=14.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的原则,经综合考量,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2.罚款500元;
上述1-2项罚没514.4元。
500.00元
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