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秀山县聪聪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大中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1MAACDUB33E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秀山县清溪场镇南丘村中南丘组100号(自主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5〕187号
经查,2025年5月20日,当事人食品厂生产了50袋泡姜加小米辣,生产成本是3元/袋,销售价格是5元/袋。截止我局检查时,当批次泡姜加小米辣已销售完,其中10袋销售给旺江食品,当事人提供了销售记录,另外40袋是在市场上零售完了,没有销售记录。当事人陈述,其食品厂生产的泡姜加小米辣是固液两相食品,当事人食品厂第一次制作该产品,制作标签时漏标了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涉案产品标签上生产商是聪聪食品加工厂,与标签上登记证编号SC11650024150257对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上的生产者名称秀山县聪聪食品厂不符,经询问,当事人陈述是制作标签时不小心印错了。因我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涉案同类产品,结合当事人提供的食品销售记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故我局以该批次产品全部生产数据计算货值金额。认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50袋5元/袋=250元,违法所得50袋5元/袋=250元。
对于当事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2、罚款2000元。 对于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 综上所述,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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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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