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麦得隆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志武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7MA2DCETHX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新兴街24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06
(2021)浙0727民初64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周**
余*,毛**,磐安县麦得隆商贸有限公司
磐安县人民法院
2
2021-05-13
(2021)浙0727民初64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周**
毛**,余*,磐安县麦得隆商贸有限公司
磐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10
2021-01-27
(2021)浙0727民初64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与磐安县麦得隆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处罚﹝2026﹞2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法定负偏差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10月16日被本局依法查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法定负偏差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二)罚款500元(伍佰元整),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法定负偏差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二)罚款500元(伍佰元整),上缴国库。
500.00元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2
磐市监处罚﹝2024﹞42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和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1月4日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理:(一)没收扣押在案的7个超过有效期限的**修正带;(二)没收违法所得11.5元(拾壹元五角);(三)罚款57.6元(伍拾柒元陆角)。当事人销售错标执行标准、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属于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整改;(二)没收违法所得6元(陆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75.1元(柒拾伍元壹角),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60元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3
磐市监处罚﹝2024﹞35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销售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销售超过失效日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8月16日被本局依法查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之规定,依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罚款500元。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19.8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失效日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销售;(二)没收违法所得30.4元;(三)罚款74.1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关于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规定处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74.10元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6
4
磐市监处罚﹝2024﹞35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9月23日被我局依法查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没收上述不合格电蚊拍6个;(三)没收违法所得171.20元(壹佰柒拾壹元贰角),罚款428元(肆佰贰拾捌),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99.20元(伍佰玖拾玖元贰角),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8.00元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5
5
磐市监处罚﹝2024﹞27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依法查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924.58元(贰仟玖佰贰拾肆元伍角捌分),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0.00元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5
6
磐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36号
2024年06月26日,磐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磐安县麦得隆商贸有限公司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磐安县麦得隆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二维码直接缴款,或者将罚款交至磐安县恒业信用社,账户名:磐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磐安县麦得隆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磐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7-20
7
磐市监处罚﹝2024﹞4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销售无中文标签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月9日被我局依法查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如下:(一)没收上述扣押在案的食品:轩祐鸡精调味料12包;(二)没收违法所得60元(陆拾元整),上缴国库。当事人销售标注的生产商与实际生产商名称不符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局决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没收上述扣押在案的“恒域男士内裤”8条;(三)没收违法所得6.20元(陆元贰角),罚款44元(肆拾肆元整),合计罚没款50.20元(伍拾元贰角),上缴国库。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局决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55.20元(伍拾伍元贰角),上缴国库。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没款共165.40元(壹佰陆拾伍元肆角),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4.00元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8
磐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05号
2024年02月09日,磐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磐安县麦得隆商贸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磐安县麦得隆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二维码直接缴款,或者将罚款交至磐安县恒业信用社,账户名:磐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磐安县麦得隆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磐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2-22
9
磐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04号
2024年02月09日,磐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磐安县麦得隆商贸有限公司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磐安县麦得隆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二维码直接缴款,或者将罚款交至磐安县恒业信用社,账户名:磐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磐安县麦得隆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磐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2-22
10
磐市监处罚﹝2023﹞33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7日和7月27日先后两次共购进“麦飘香甜酒老面法饼”(标称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7日,保质期为180天)共20箱(12包/箱),共计240包,放在其超市内销售,购进价格为8.5元/包,销售价格为9.9元/包。2023年9月28日,我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2023年9月27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麦飘香甜酒老面法饼”系发霉食品。我局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库存的14包“麦飘香甜酒老面法饼”均有肉眼可见的发霉变质现象,现场对该14包“麦飘香甜酒老面法饼”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发霉变质的“麦飘香甜酒老面法饼”货值金额158.4元,获违法所得19.8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麦飘香甜酒老面法饼”时,向供货商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收据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和《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扣押在案的腐败变质的食品:“麦飘香甜酒老面法饼”14包;(二)没收违法所得19.8元,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019.8元(壹万零拾玖元捌角整),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0000.00元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