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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麦得隆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志武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7MA2DCETHX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新兴街24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06
(2021)浙0727民初64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周**
余*,毛**,磐安县麦得隆商贸有限公司
磐安县人民法院
2
2021-05-13
(2021)浙0727民初64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周**
毛**,余*,磐安县麦得隆商贸有限公司
磐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10
2021-01-27
(2021)浙0727民初64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与磐安县麦得隆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处罚〔2026〕63号
被处罚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于2026年3月3日被本局依法立案查处。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11.8元(壹拾壹元捌角),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合计罚没款1011.8元(壹仟零壹拾壹元捌角)上缴国库。
1000.00元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2
磐市监处罚﹝2024﹞27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依法查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924.58元(贰仟玖佰贰拾肆元伍角捌分),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924.58元(贰仟玖佰贰拾肆元伍角捌分),上缴国库。
0.00元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5
3
磐市监处罚﹝2024﹞4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销售无中文标签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月9日被我局依法查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如下:(一)没收上述扣押在案的食品:轩祐鸡精调味料12包;(二)没收违法所得60元(陆拾元整),上缴国库。当事人销售标注的生产商与实际生产商名称不符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局决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没收上述扣押在案的“恒域男士内裤”8条;(三)没收违法所得6.20元(陆元贰角),罚款44元(肆拾肆元整),合计罚没款50.20元(伍拾元贰角),上缴国库。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局决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55.20元(伍拾伍元贰角),上缴国库。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没款共165.40元(壹佰陆拾伍元肆角),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如下:(一)没收上述扣押在案的食品:轩祐鸡精调味料12包;(二)没收违法所得60元(陆拾元整),上缴国库。当事人销售标注的生产商与实际生产商名称不符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局决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没收上述扣押在案的“恒域男士内裤”8条;(三)没收违法所得6.20元(陆元贰角),罚款44元(肆拾肆元整),合计罚没款50.20元(伍拾元贰角),上缴国库。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局决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55.20元(伍拾伍元贰角),上缴国库。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没款共165.40元(壹佰陆拾伍元肆角),上缴国库。
44.00元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4
磐市监处罚﹝2023﹞33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7日和7月27日先后两次共购进“麦飘香甜酒老面法饼”(标称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7日,保质期为180天)共20箱(12包/箱),共计240包,放在其超市内销售,购进价格为8.5元/包,销售价格为9.9元/包。2023年9月28日,我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2023年9月27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麦飘香甜酒老面法饼”系发霉食品。我局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库存的14包“麦飘香甜酒老面法饼”均有肉眼可见的发霉变质现象,现场对该14包“麦飘香甜酒老面法饼”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发霉变质的“麦飘香甜酒老面法饼”货值金额158.4元,获违法所得19.8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麦飘香甜酒老面法饼”时,向供货商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收据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和《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扣押在案的腐败变质的食品:“麦飘香甜酒老面法饼”14包;(二)没收违法所得19.8元,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019.8元(壹万零拾玖元捌角整),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和《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扣押在案的腐败变质的食品:“麦飘香甜酒老面法饼”14包;(二)没收违法所得19.8元,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019.8元(壹万零拾玖元捌角整),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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