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多米寿司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春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2MA7LAEQFX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盛泰嘉园4号综合楼1层南侧东数57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监处罚〔2026〕59号
经查,该食品老抽王(商标:东古,净含量:500ml/瓶,生产日期:2024年3月25日,保质期:18个月,共0.5瓶),是用于制作寿司的,已经使用了一半,由于进货时间过久,兰西县多米寿司店经营者范春红无法说明食品进货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由于该店属于餐饮单位,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食品老抽王0.5瓶。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2000.00元
-
2026-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