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永胜达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兆兄 | 注册资本:10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4020857873902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银山路三公里处红旗沟荒山荒地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09
(2022)甘0402民初3862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宁夏品之路工贸有限公司
白银永胜达工贸有限公司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环罚字﹝2023﹞3号
2023年3月27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厂区北面露天堆放水淬渣(原料),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其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甘肃省白银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字〔2023〕3号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白银永胜达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2******3902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银山路银山水泥厂向北3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兆兄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厂区北面露天堆放水淬渣(原料),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27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以《甘肃省白银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3年6月7日收到上述文书后,截至2023年6月19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应用“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排放去向或区域/产废去向: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贰万元整(20000.00元)。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103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大连路38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银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白银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26日
20000.00元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2023-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