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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豪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靳豪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5MAEFJK231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路41号水墨雅苑经济适用房1、2号楼1层35商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3
产品责任纠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6〕105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5年4月17日,于2025年12月2日在微信平台注册了企业微信“办学助手-小田”,当事人员工通过企业微信联系客户,推送产品的宣传信息、小程序视频和直播链接。主要推销阿波罗维生力口服液、薛神医·不老莓多肽、欣老欣牌·a一亚麻酸清脂软胶囊、介入因子·蛹虫草人参凝胶型特殊膳食等产品。 涉案产品阿波罗牌维生力口服液(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7)第212号,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烟台阿波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标签及说明书载明:“功效成分:氨基酸、活性肽、血红素铁、锌、钾、钙、镁、锰、硒,保健功能:免疫调节,适宜人群:用于免疫力低下者”。根据投诉举报人向本局提供的直播录屏文件,当事人客服推送的“天寿生命”课程直播链接,宣传该产品具有修复细胞、延长寿命等治疗功效。当事人对阿波罗牌维生力口服液功效进行宣传的上述内容,与说明书中功能主治描述不一致。 涉案产品倍尔源建吡格并喹啉醌二钠盐(PQQ)液植物饮料(执行标准:GB/T31326,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河南璟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注成分有纯化水、纳豆、蛹虫草、人参、紫苏籽、佛手、枸杞子、吡格并喹啉醌二钠盐等,属于植物饮料。根据投诉举报人向本局提供的直播录屏文件,当事人客服推送的“健康扶贫科技赋能”链接宣传该产品具有“轻轻松松解决身体一体多病”的治疗功效。当事人对倍尔源建吡格并喹啉醌二钠盐(PQQ)液植物饮料功效进行宣传的上述内容均超出说明书中功能范围,且无法向本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26年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汉阳区墨水湖路53号5号楼201室、202室的办公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大厅办公桌上发现有标题为“阿波罗定金话术和疑难问题解决”、“阿波罗背书,买点,套餐”的纸质打印材料,其中宣传阿波罗活性肽产品的内容,包含“修复细胞,细胞再生……从而解决各种老慢病,延长生命……”,“如果您也有三高,冠心病,心脏不好,脑梗中风……长期饱受老慢病困扰,久治不愈!快用国礼阿波罗,轻轻松松解决身体一体多病……”等用语,涉及了疾病名称和治疗功效。在现场的电脑内,执法人员还发现了"阿波罗定金话术和疑难问题解决","阿波罗背书,买点,套餐"的电子文档,其内容与上述纸质材料内容一致。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公司聘请的客服人员日常与客户联系、推销时,均是使用上述材料中的用语宣传产品。当事人陈述发送给客户的小程序视频和直播链接均是转发的网络内容,无制作成本,也未建立销售台账。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对保健食品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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