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丽锋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郝丽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105MA0LR1F01W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南街光辉小区7号楼4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店处罚[2023]24号
经查明,太原市小店区丽锋烟酒商行销售给郝旭飞的3瓶53度精品贵州茅台酒(53%vol、500ml/盒、批号20230113、2021-010、AL016977;20230113、2021-010、ALA016982;20230113、2021-010、AL016847);1箱6瓶53度精品贵州茅台酒(20230114、2021-010、382911967170),进价是3180元/瓶,售价是3380元/瓶,货值金额共计30420元。外包装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同品种茅台酒包装一样。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属于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茅台酒(鉴定证明编号:0003250),当事人对鉴定证明认可。经核实,当事人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不能提供供货方信息及合法进货凭证。经向当事人调查茅台精品酒销售给郝旭飞的侵权商品(茅台酒)当事人称该茅台酒是从个人手里进的货,所以没有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笔录》1份、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茅台酒的事实;
2.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入库单1份,出库单1份证明当事人对鉴定证明的认可及不能提供供货方信息及合法进货凭证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鉴定证明》1份,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茅台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罚款8.0万元#
80000.00元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