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锦食坊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秀娟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EKC4MN5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枫树林社区八组节能灯具城旁(王益杰私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89号
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4月30日和2025年5月8日取得《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在蕲春县漕河镇枫树林社区八组节能灯具城旁(王益杰私宅)提供小吃服务。
经查明,2026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保鲜柜内及操作台处存在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情况如下:①产品名称:黄辣椒酱(香辣型),数量1瓶,已开瓶使用,净含量210克,生产日期2025年3月6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厂:海南南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②产品名称:酸辣金汤调味酱,数量17袋,净含量5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3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乐陵市鲁川辣椒调味品有限公司;③产品名称:红油豆瓣(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数量1桶,已开封使用,净含量5kg,生产日期2025年1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重庆红远佳食品有限公司;④产品名称:海天鲜上鲜(酿造酱油),数量1桶,已开封使用,净含量4.9L,生产日期2024年9月17日,保质期18个月,委托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受托加工方: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⑤产品名称:凤球唛?番茄沙司,数量1瓶,已开封使用,净含量660克,生产日期2024年8月22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福东路19号。上述案涉食品的购销情况为:黄辣椒酱(香辣型)、凤球唛?番茄沙司、海天鲜上鲜(酿造酱油)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28日从蔡传富处购进,酸辣金汤调味酱、红油豆瓣(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是当事人于2025年6月26日从蔡传富处购进。其中①黄辣椒酱(香辣型)进了1瓶,进价8元/瓶,至案发日至,剩余1瓶;②凤球唛?番茄沙司进了1瓶,进价13元/瓶,至案发日至,剩余1瓶;③海天鲜上鲜(酿造酱油)进了1瓶,进价33元/瓶,至案发日至,剩余1瓶;④酸辣金汤调味酱进了17袋,进价2元/袋,至案发日至,剩余17袋;⑤红油豆瓣(半固态复合调味料)进了1桶,进价30元/桶,至案发日至,剩余1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18元,
另查明,在日常经营中,黄辣椒酱(香辣型)、酸辣金汤调味酱、红油豆瓣(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海天鲜上鲜(酿造酱油)以及凤球唛?番茄沙司均用于加工制作菜品,不单独销售。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案涉食品原料使用及制售食品销售台账,导致无法查清案涉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量及制售食品销售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施、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