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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清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建文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8MA7KJLCY3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晖路1961号隆和国际大厦301室-2、3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滨卫传罚〔2025〕4号
消毒产品[____](名称),生产批号为[____]的,不在有效期内;
对杭州清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 罚款金额:2500元;
2500.00元
杭州市滨江区卫生健康局
2026-01-05
2
杭滨卫医罚﹝2023﹞23号
被处罚人:杭州清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7KJLCY3L现已查明:2023年5月23日的1份门诊病历(病历号:23052301)中的门诊病历记录、美容外科手术知情同意书、局部麻醉知情同意书、眼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医生签名栏空白。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杭州清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1000元;
11000.00元
杭州市滨江区卫生健康局
2023-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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