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吉润万家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金慧 | 注册资本: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11MA14YG7N4Q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长江街4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29
(2023)吉0204民初1726号
保证合同纠纷
吉林市青年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付*,盛*,薛**,吉林市丰满区吉润万家超市,陈**,张**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4〕0104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9月20日从吉林市江滨凇城酒业有限公司以5元/瓶的进货价格购进前述批次不合格船厂酒36瓶,以5.9元/瓶的销售价格摆放在当事人处销售。后经检测,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进货时查验并保留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销货单、该批次船厂酒的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保存了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将购进的前述批次不合格船厂酒售出28瓶,剩余8瓶。经计算,货值金额为212.4元。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条件。
2024年4月16日,办案机构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移送的案件线索,该案件线索显示,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于2024年3月23日依法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船厂酒(商标:图形、规格型号:450ml/瓶,42%vol、生产日期:2016-05-05、质量等级:一级)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SBJSP2403913)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17日,办案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予以签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办案机构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于2024年4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涉案批次船厂酒8瓶,经报市局负责人批准,当场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办案人员于2024年5月16日询问了当事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9月20日从吉林市江滨凇城酒业有限公司以5元/瓶的进货价格购进前述批次不合格船厂酒36瓶,以5.9元/瓶的销售价格摆放在当事人处销售。后经检测,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进货时查验并保留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销货单、该批次船厂酒的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保存了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将购进的前述批次不合格船厂酒售出28瓶,剩余8瓶。经计算,货值金额为212.4元。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购货时查验并保留了涉案批次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销货单、该批次船厂酒的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船厂酒8瓶。2024年6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市市监食罚告〔2024〕01030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