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三塘街上百货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加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6HJPW76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三塘镇南环大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2023]290号
现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2月份开始在织金县三塘镇南环大街经营这家百货经营部,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等。其间,当事人在2023年8月11日向八步新起点批发部以45元/件的价格购进商品经典桶红烧牛肉(生产许可证号:SC10753012747259),进购数量1件(12桶)。当事人在销售期间以5元/桶的价格进行销售,未明码标价的原因是当事人进货后将商品放在货架上后就忘记标了,销售数量为0,无违法所得,该批次食品剩余1件(12桶),该案涉案货值金额共6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涉嫌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5、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1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情况。
7.当事人门头招牌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进购票据中名称与当事人的一致。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受委托人)或旁证人员签名(或盖章)认可。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