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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翔区靓之妆化妆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建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902MA6MTXYE7H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临沧市人民路百树广场16-120、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临处罚〔2025〕26号
经查,2024年初开始,当事人和一个微信号为:香香名妆客服11乐乐-19138084656的微信号(联系电话:19138084656,河南郑州人)购进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到店销售。具体如下:①购进净含量4ml的“阿玛尼红管缎光唇釉14”3条,经销商/地址: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601号越洋国际广场11楼;②购进净含量3.5g的“克里斯汀迪奥烈艳蓝金唇膏丝绒999”13支,(其中:带包装盒8支,标识为试用装5支),经销商: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荷丹路190号32#厂房第二层B部位;③购进净含量200ml的“HR赫莲娜绿宝瓶强韧修护精萃液”1瓶,经销商/委托方: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经销商/委托方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601号越洋国际广场11楼;④购进净含量100ml的“LANCOME兰蔻全新精华肌底液”1瓶,经销商/地址: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601号越洋国际广场11楼;⑤购进净含量60ml的“LANCOME兰蔻菁纯臻颜精萃乳霜滋润型”1瓶,经销商/地址: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601号越洋国际广场11楼;⑥购进净含量60ml的“LANCOME兰蔻菁纯臻颜精萃乳霜轻盈型”1瓶,经销商/地址: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601号越洋国际广场11楼,;⑦购进净含量20ml的“LANCOME兰蔻菁纯臻颜淡纹眼霜”1瓶,经销商/地址: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601号越洋国际广场11楼;⑧购进净含量20ml“LANCOME 兰蔻肌底精华焕亮眼霜”1瓶,经销商/地址: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601号越洋国际广场11楼;⑨购进净含量3.4g的“LANCOME兰蔻全新菁纯丝绒雾面唇膏”2支,经销商/地址: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601号越洋国际广场11楼;⑩购进净含量50ml的“古驰罪爱女士淡香氛”1瓶,经销商/地址:科蒂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购进净含量20g的“黛珂心悦容光丝柔蜜粉”2盒,经销商/地址:高丝化妆品销售(中国)有限公司;?购进净含量230ml的“SK-Ⅱ护肤精华露”1瓶,经销商/地址:宝洁(中国)营销有限公司;?购进净含量120g的“SK-Ⅱ舒透护肤洁面霜”1瓶,经销商/地址:宝洁(中国)营销有限公司。经鉴定,LANCOME兰蔻全新精华肌底液、LANCOME兰蔻肌底精华焕亮眼霜、LANCOME兰蔻菁纯臻颜淡纹眼霜等认定为假冒欧莱雅股份有限公司(L'OrealS.A.)注册商标“兰蔻/LANCOME”的产品;克丽丝汀迪奥烈艳蓝金唇膏999哑光、克丽丝汀迪奥烈艳蓝金唇膏丝绒777、克丽丝汀迪奥烈艳蓝金唇膏丝绒840、克丽丝汀迪奥烈艳蓝金唇膏丝绒999认定为假冒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的产品;SK-II护肤精华露不属于宝洁公司产品。上述涉案商品购进货值金额3250元。根据当事人所述,上述商品进货后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562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适用从轻情形的,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 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裁量的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LANCOME兰蔻全新精华肌底液”1瓶、“LANCOME兰蔻肌底精华焕亮眼霜”1瓶、“LANCOME兰蔻菁纯臻颜淡纹眼霜”1瓶、“克丽丝汀迪奥烈艳蓝金唇膏999哑光”2支、“克丽丝汀迪奥烈艳蓝金唇膏丝绒777”1支、克丽丝汀迪奥烈艳蓝金唇膏丝绒840”2支、“克丽丝汀迪奥烈艳蓝金唇膏缎光999”1支、“SK-II护肤精华露”1瓶; 2.罚款人民币6000(陆仟)元,依法上缴国库。
6000.00元
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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