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穴市广济里美食城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戴俊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EGTCE4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穴市永宁大道东123号万达广场3F层3018、3019、3020、3021、3022、3061、3062、3063、3065、3066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6〕156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起与武穴市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签订合同租赁万达广场内步行街3F层3018、3019、3020、3021、3022、3061、3062、3063、3065、3066号10个商铺,上述10个商铺均是当事人美食城下属商铺,其中3065、3066号商铺是由当事人美食城经营者戴俊峰本人经营,其余8个商铺出租给他人经营。万达广场在当事人美食城内安装三块电表,均是预付费电表,其中一块电表专门记录商铺排风扇用电量,2024年5月至2025年9月用电量为70303.22度,电费由戴俊峰承担;另两块电表用于记录当事人下属10个商铺用电量,电费由万达公司按照电表记录的用电量向当事人收取,然后当事人再向各租户收取电费。当事人为各租户安装电表收取电费,2024年4月以前安装的是普通电表,电费是按照万达公司向当事人收取的电费单价来收取的。2024年4月统一更换为预付费电表,商铺租户以扫码充值的方式按照0.9元/度的价格预存电费,充值电费直接进入戴俊峰账户。2024年5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当事人出租的8个商铺实际充值电量为299986.43度,万达公司向当事人收取的电费平均单价是0.7183元/度,共计215680.2527元,当事人向8个商铺租户收取的电费单价是0.9元/度,共计269987.787元,当事人多收电费54507.53433元。 2026年1月9日、2026年1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分别送达了武市监责改(2026)120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武穴市监责退(2026)12004号《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还上述多收电费54507.53433元。2026年1月15日,当事人在万达广场三楼广济里商铺门面张贴《退款告知》,通知商铺租户退还多收电费。截止目前,当事人已退还2个商铺租户多收电费,其余6个商铺租户均同意用多收电费抵扣租金及物业费用,并由退款双方签署书面材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54507.5343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已退还多收的电费,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