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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计先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7410535569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长治市郊区故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3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
山西成业万达工贸有限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6-04
合同纠纷
山西盛世恒隆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3
2024-11-29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屯留县鑫诚通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4
2024-10-22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
山西盛世恒隆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8-02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
山西单元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8-01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盛世恒隆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7
2024-03-06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
长治市大有田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12-12
劳动争议
李**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04-21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屯留县松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3-03-28
合同纠纷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
山西永鼎司法鉴定中心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2-23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晋湘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临汾市博斯特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
裁判文书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22
2023-04-21
(2023)晋04民终640号
合同纠纷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山西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07-22
2023-10-24
(2023)晋04民终20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山西潞安甲义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5-07-14
2023-12-18
(2023)晋04民终2869号
劳动争议
李*、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24
2021-12-14
(2021)晋0403民初6162号
合同纠纷
曹*、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12-02
2021-08-24
(2021)最高法民终80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长治市福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12-02
2021-08-24
(2021)最高法民终80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长治市福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3-25
2020-12-14
(2020)最高法民申631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3-25
2020-12-14
(2020)最高法民申631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3-24
2020-09-24
(2020)晋04民终1420号
股权转让纠纷
郭**与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3-24
2020-09-24
(2020)晋04民终1422号
股权转让纠纷
郭**与连**、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潞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4号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地址:长治市郊区故县)该单位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办公楼手动报警器未保持完好有效未及时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2024年1月30日,我大队对长治市郊区故县的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火灾隐患:职工公寓楼、职工餐厅应急照明灯设置不符合标准;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公寓楼宿舍内未设置疏散指示示意图;王庄风井矿区办公楼二层未设置防火门;王庄风井矿区办公楼手动报警器未保持完好有效;王庄风井矿区办公楼烟雾报警器未保持完好有效;经联动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联动;经联动测试,正压送风机未动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灭火器配备数量不足;矿区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对消防控制柜操作不熟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我大队责令该单位于2月29日前整改完毕,3月5日,我大队对该单位进行了复查,经复查,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王庄风井矿区办公楼二层未设置防火门;王庄风井矿区办公楼手动报警器未保持完好有效;王庄风井矿区办公楼烟雾报警器未保持完好有效;经联动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联动;经联动测试,正压送风机未动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矿区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未整改完毕。我大队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长潞消限字〔2024〕第0048号,责令该单位于5月31日前整改完毕。6月4日,我大队对该单位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单位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办公楼手动报警器未保持完好有效未及时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004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长潞消限字[2024]第0018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2024]第012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长潞消限字[2024]第0048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2024]第0298号、受委托人赵星的询问笔录、申建军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长潞大队
2024-06-20
2
长潞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6号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地址:长治市郊区故县)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024年1月30日,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长潞大队对位于长治市郊区故县的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042号)、长潞消限字〔2024〕第0018号、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长潞大队
2024-02-22
3
长潞州市监罚字[2023]85号
经查。因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领导更换频繁,设备年代已久,相关资料原件丢失,导致设备无法检验。通过对该公司进行询问并制作现场笔录,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该公司向我局出具了《关于王庄煤矿选煤厂加压过滤机逾期检验的情况说明》。该公司构成了在用特种设备未经检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长潞州市监特令[2023]第85号)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用压力容器未经检验的违法事实。 2、2023年10月20日对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安全管理负责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用压力容器未经检验的违法事实。 3、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4、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向我局递交《关于王煤矿选煤厂加压过滤机逾期检验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整改的事实。 5、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向我局递交《关于王煤矿选煤厂三台加压过滤机不能停产使用的情况说明》一份。 6、授权书、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被授权人身份及授权事项。 7、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接收询问的事实。 以上证据有当事人印章、签字,具有真实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
罚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元
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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