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鲜蔬达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光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522MA67C51MXF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合江镇桥凼社区文曲街荔城华府商业2#楼77商业2#楼1层7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市监处罚﹝2023﹞207号
经营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89.40元(大写:捌拾玖元肆角);三、课处罚款人民币:7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元整)罚没合计:7089.40元(大写柒仟零捌拾玖元肆角),上缴国库。
7000.00元
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9
2
泸合市监处〔2023〕51052223000392号
当事人经营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食用农产品“姜”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0.7000万元
7000.00元
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