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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文顺儿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小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01MACM6HHW87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东门村委会玉洱路25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大处罚〔2024〕479号
经查,1、当事人销售无标签标识和销售标识“大理雕梅有限公司”生产的果酒(22类涉案果酒),据当事人许小英称是从大理市芳飞食品经营部购进的,具体进货时间、进货数量以及销售数量当事人许小英称记不清楚了,无标签标识的11瓶果酒进货价:4元/瓶,销售价格为:30元/瓶。标识有大理雕梅酒有限公司生产的375ML涉案果酒96瓶,为玻璃瓶装,进货价:7元/瓶,销售价格为:30元/瓶。标识有大理雕梅酒有限公司生产的500MLL涉案果酒72瓶,为塑料瓶装,进货价:4元/瓶,销售价格为:20元/瓶。故货值金额为4650元,因当事人许小英无法提供进销货记录单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经协查,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称,大理雕梅有限公司未受大理市大理祥记花开食品店委托生产过产品,未与该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故大理市文顺儿食品店所销售的标注生产商:大理雕梅有限公司的果酒的标签内容虚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签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违法行为之间有关联性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罚如下: (一)警告 ; (二) 罚款XXXX元。
8000.00元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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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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