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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塞外明珠服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平云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148902844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温岭市新河镇前蔡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3
(2025)浙10行终388号
责令限期拆除
浙江塞外明珠服饰有限公司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6-12
(2025)浙1081行初46号
责令限期拆除
浙江塞外明珠服饰有限公司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5﹞21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生产了30件羊绒衫,售价为199元/件,成本价为188元/件。经抽样检验该产品纤维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30件上述产品,售出28件,货值共计5970元,违法所得共计308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08元;2、罚款9852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08元;2、罚款9852元。
9852.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4
2
温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958号
当事人浙江塞外明珠服饰有限公司于1998年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新河镇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浙江塞外明珠服饰有限公司一期厂区一幢1号楼的二、三、四、五层整体建筑(总计1305.39平方米)。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责令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浙江塞外明珠服饰有限公司一期厂区一幢1号楼的二、三、四、五层整体建筑(总计1305.39平方米)
0.00元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