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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区家喜福家庭用品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洪生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20211MA1P412Y70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无锡市华庄水乡苑二区70-27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经开区市监处罚〔2023〕00040号
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到无锡市华庄水乡苑二区70-27的滨湖区家喜福家庭用品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在售的5包味之膳牌奥尔良腌料(净含量30克,生产日期:2021/09/06,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经局长批准,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位于无锡市华庄水乡苑二区70-27的滨湖区家喜福家庭用品商店为个体经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在售的5包味之膳牌奥尔良腌料(净含量30克,生产日期:2021/09/06,保质期18个月,执行标准:Q/JXTWP 0001S,生产许可证:SC10332128101033,生产商:兴化市晶鑫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商:江苏北辰食品有限公司),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将上述5包在售的味之膳牌奥尔良腌料上缴我局。 现查明,当事人店内在售的上述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09 /06的5包味之膳牌奥尔良腌料(净含量30克),是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份左右从无锡市四海一家食品商行购进的,共进货1盒12包,进购价2.5元/包,销售价为2.8元/包。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显示,其经营的上述生产日期为2021/09/ 06的味之膳牌奥尔良腌料(净含量30克)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2包,货架上剩余5包,已销售的其他5包在保质期内。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味之膳牌奥尔良腌料共计7包,货值金额19.6元,已销售的2包获利0.6元。 另查明,当事人对外销售了2包超过保质期的味之膳牌奥尔良腌料,有1位消费者针对其购买的1包涉案商品进行了投诉举报,因举报人未提供涉案具体实物证据材料,无法对其进行确认,同时我局对消费者的投诉组织了调解。 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味之膳牌奥尔良腌料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复印件、销售记录打印件及相关情况说明,对投诉事项接受调解,并第一时间安排员工进行了自查,未再发现有相关过期食品,同时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加强管理。 本局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味之膳牌奥尔良腌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考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我局调查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积极进行整改,参照《无锡市市场监管推行免罚轻罚清单的指导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09/06的味之膳牌奥尔良腌料(净含量30克)5包; 2、没收违法所得0.6元; 3、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000.6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0.6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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