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星萍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670219183D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中亚北路57号景天商务楼6层6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07
(2024)新0106民初170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1-11-11
(2021)兵0502民初478号
合同纠纷
双河市会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艾比湖投资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九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
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3
2020-12-08
(2020)新2301民初468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
昌吉市项目代建管理局,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昌吉分院
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
4
2020-12-08
(2020)新2301民初468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昌吉分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5
2020-07-02
(2020)新0106民初188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07
2023-02-16
(2022)新0106民初10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07
2023-02-07
(2022)新0106民初30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11-18
2022-10-27
(2022)新0106民初10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11-16
2022-10-19
(2022)兵0502执210号
合同纠纷
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双河市会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5-25
2022-04-18
(2022)新0104执23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731582.17元
执行案件
6
2022-04-21
2022-03-15
(2022)新0109民初12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新疆德坤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2-15
2021-11-22
(2021)兵0502民初477号
合同纠纷
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双河市婷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985.42元
民事案件
8
2021-04-26
2021-01-08
(2020)新2301民初468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与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昌吉分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47278.00元
民事案件
9
2021-02-10
2021-01-08
(2020)新2301民初468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与昌吉市项目代建管理局、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昌吉分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16092.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11-07
2020-09-22
(2020)新0106执909号
居间合同纠纷
王晨光与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80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天市监处罚(2025)10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1月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65063-2027),许可项目为: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电梯安装(含修理)。当事人于2023年开始与天山区新华南路华悦宾馆签订合同,为其提供电梯维保服务,2025年5月续签新合同,共计维保2部直梯(电梯代码分别为:31106501022012141A(内部编号:A梯)、31106501022012141B(内部编号:B梯)),共计4500元/年/台。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2025年4月28日对天山区新华南路华悦宾馆的2部电梯进行全年度维护保养过程中,维保工作人员数量为一人,两部电梯总用时为半个小时,未对电梯的轿顶和底坑进行检查,维保工作人员在未完成维保项目的情况下,先行填写维保记录后离开了现场。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对2台特种设备进行维保。根据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当事人对天山区新华南路华悦宾馆的电梯维保费用是5000元/台/年,一年的维保费用是10000元,从2023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维保48次,收取维保费用20000元,单次维保费用416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6元;2.罚款11000元。
11000.00元
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