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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鑫逍遥堂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鑫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1MA18XKRW44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头站乡供销花园2号楼商服00010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176号
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吴树彬,杜锁柱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龙江县鑫逍遥堂医药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共购进“诺氟沙星胶囊”30盒,已经销售3盒。生产企业:上海全宇生物科技确山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2403012,国药准字:H41025351,有效期至2026年02月28日。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该药品医师开具的处方凭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2025)头站11号,限期改正。 2025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龙江县鑫逍遥堂医药有限公司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于2025年6月23日购进的“诺氟沙星胶囊”又售出1盒,当事人仍然不能提供医师开具的处方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10月10日),证明龙江县鑫逍遥堂医药有限公司存在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2、《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2025)头站11号,证明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违法行为。 3、现场笔录(2025年10月20日),证明龙江县鑫逍遥堂医药有限公司仍存在未凭医师开具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4、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鑫逍遥堂医药有限公司合法购进该药品。 5、询问笔录1份,证明龙江县鑫逍遥堂医药有限公司有未凭医师开具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7、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鑫身份。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鑫逍遥堂医药有限公司有合法营业资质。 9、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鑫逍遥堂医药有限公司有合法经营药品资质。 10、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授权人冯萍萍身份。
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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