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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天敏美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国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MA5CC0221X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黄埔区荔联街沧联社区东逸三街18号之一1C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28
(2022)粤0112民初2455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武汉发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天敏美发店,李**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埔市监处罚〔2023〕149号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化妆品;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市黄埔区天敏美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CC0221X 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荔联街沧联社区东逸三街18号之一1C01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3年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荔联街沧联社区东逸三街18号之一1C01的广州市黄埔区天敏美发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发现4瓶已使用的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外文标签标示了“osio+THE HAIR STYLE ART”,有效期为2023年6月15日(EXP:15/06/2023),化妆品标签未标注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以及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本局于2023年2月1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19日采购4瓶“osio+THE HAIR STYLE ART发泥”,上述化妆品标签未标注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等内容。当事人仅可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注册或备案手续的证明资料、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涉案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埔市监云埔责改〔2023〕25号)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埔市监云埔强制﹝2023﹞1号)及《财务清单》(006475)、《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穗埔市监云埔延强﹝2023﹞1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埔市监云埔解强字﹝2023﹞1号)、现场检查照片4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情况。 证据四:涉案产品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采购单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情况及产品货值金额。 证据五: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2023年5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埔市监罚告〔2023〕9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于2023年5月9日向本局提交《处罚减免申请书(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的理由有三个: 理由一,当事人称其经营利润微薄,三年疫情期间店铺亏损无盈利。 理由二,当事人认为其“奉公守法”,回馈社会。 理由三,当事人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订购三无产品,且涉案产品已被本局“带走”,认为罚10000元不合理,希望重新审核并减轻处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具体意见如下: 一、当事人称其经营利润微薄,三年疫情期间店铺亏损无盈利,奉公守法,回馈社会,要求减轻处罚于法无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克时艰。现全社会已共同度
1000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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