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林森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林生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581L04718792D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原康镇南小庄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市监处罚〔2026〕x-64号
经查:2025年5月15日,当事人林州市林森食品厂生产该批次产品“染色樱桃罐头”30件(12瓶/件),以33元/件的价格销往郑州信基市场王莉经销部,而后彦秀芳从郑州信基市场王莉经销部购进20件并销往运城王燕肉食店。2025年10月27日,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委托陕西可议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运城王燕肉食店销售的“染色樱桃罐头”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铅(以Pb计)、柠檬黄、日落黄等14项,判定依据:QB/T 1688-2014《樱桃罐头》、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经检验,胭脂红,单位: g/kg,标准要求:≤0.1,实测值:1.28,单项判定:不合格。胭脂红项目不符合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当事人林州市林森食品厂向我局提供的生产记录显示,2025年5月15日生产“染色樱桃罐头”30件,销售价:33元/件,销售给郑州信基市场王莉经销部30件,货值金额990元,获利90元。目前因“染色樱桃罐头”产品检验不合格,召回13件,扣除召回产品利润,实际获利5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在生产过程中不按生产流程从事生产活动、没收不合格染色樱桃罐头13件、没收违法所得51元、给予罚款人民币25500元。
25500.00元
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4
2
林市监处罚﹝2026﹞X-64号
经查:2025年5月15日,当事人林州市林森食品厂生产该批次产品“染色樱桃罐头”30件(12瓶/件),以33元/件的价格销往郑州信基市场王莉经销部,而后彦秀芳从郑州信基市场王莉经销部购进20件并销往运城王燕肉食店。2025年10月27日,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委托陕西可议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运城王燕肉食店销售的“染色樱桃罐头”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铅(以Pb计)、柠檬黄、日落黄等14项,判定依据:QB/T 1688-2014《樱桃罐头》、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经检验,胭脂红,单位: g/kg,标准要求:≤0.1,实测值:1.28,单项判定:不合格。胭脂红项目不符合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当事人林州市林森食品厂向我局提供的生产记录显示,2025年5月15日生产“染色樱桃罐头”30件,销售价:33元/件,销售给郑州信基市场王莉经销部30件,货值金额990元,获利90元。目前因“染色樱桃罐头”产品检验不合格,召回13件,扣除召回产品利润,实际获利5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在生产过程中不按生产流程从事生产活动、没收不合格染色樱桃罐头13件、没收违法所得51元、给予罚款人民币51000元。
51000.00元
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