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张老大水果蔬菜综合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4MAC0K9BB2J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邮局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267号
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LS6TK22360415、LS6TK22360403型条码打印电子计价秤,因出厂设置原因在分位四舍五入,导致部分消费者在标价之外加价购买了商品,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投诉人在该店购买的冰糖称重、付款情况,该袋冰糖重量0.812*500g,单价5.98元/500g,应付价款为4.855元,实际付款金额为4.90元,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了已称重商品中部分商品存在投诉人投诉问题。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在投诉调解过程中,向投诉人说明了已责令商家退还多收的款项,投诉人明确表示不需要退还。
2025年6月4日我所接到投诉人的投诉,投诉内容为:“2025年5月31日在商家买的称重食品,商家在分位凑整成角,商家反向抹零违法价格法,计量法和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有关部门重视此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5日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存在标签情况与投诉人所提供的价格标签款式一致的已称重散装冰糖未售出11袋,其中三袋冰糖存在“反向抹零”的情况。当事人所使用的LS6TK22360415、LS6TK22360403型条码打印电子计价秤,因出厂设置原因在分位四舍五入,导致部分消费者在标价之外加价购买了商品,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投诉人在该店购买的爆米花称重、付款情况,该袋冰糖重量0.812*500g,单价5.98元/500g,应付价款为4.855元,实际付款金额为4.90元,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了已称重商品中部分商品存在投诉人投诉问题。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商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0.05元,罚没款共计500.05元。
5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2
公市监处罚〔2024〕55号
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张老大水果蔬菜综合超市(李超)涉嫌未按规定对转基因食品张贴显著标示。
2024年4月8日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高洪元、张鸿威依法组成行政执法检查小组,根据工作安排对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张老大水果蔬菜综合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张老大水果蔬菜综合超市粮油销售区货架上正在销售转基因豆油(福临门纯香大豆油 净含量:5L 生产日期:2023/07/21 保质期:18个月 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 产品标准号:Q/02A3211S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21011300382)且未张贴显著标示,执法人员当场取得现场检查笔录,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构成涉嫌未按规定对转基因食品张贴显著标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55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