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晓英果蔬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桂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1BALW8X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拜泉县国富镇保护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5〕93号
执法人员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现已查明事实。
经查,拜泉县晓英果蔬超市于2025年5月10日从拜泉县炜坤食品经销处(赵家冷库)购进日照鑫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模拟蟹足棒3袋(1.875kg每袋),每袋15元。食品外包装标签标注:模拟蟹足棒,配料表:配料表:鱼糜、水、小麦淀粉、玉米淀粉、白砂糖、食用盐、大豆分离蛋白、植物油、味精、蟹粉、使用添加剂(辣椒红),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20日,配料表里未见蟹足棒字样。经营者擅自在价格签上标注“蟹足棒”,以模拟蟹足棒冒充蟹足棒销售,至案发时,经营者以每斤8.0元的价格售出9斤(4.5kg),违法所得72元。本案货值金额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拜泉县晓英果蔬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4.拜泉县晓英果蔬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6.涉案食品进货票据1张,证明涉案食品购进的数量、金额的事实;
7.供应商拜泉县炜坤食品经销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模拟蟹足棒出厂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涉案模拟蟹足棒的来源;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涉案模拟蟹足棒扣押的事实。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的模拟蟹足棒1.125kg;
2.罚款90元;
3.没收违法所得7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账号:23001628150050502547,地址:拜泉县拜泉镇西二道街路南)。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0.00元
-
2025-07-07
2
拜市监处罚〔2025〕85号
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经营地点位于拜泉县国富镇保护村的拜泉县晓英果蔬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店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该超市墙上悬挂营业执照,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有待销售的“NIKE”商标的袜子1双。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销售“NIKE”品牌商品的销售商品授权书,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商品予以鉴定,2025年6月17日我局收到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鉴定结果为我局委托鉴定的标有“NIKE”商标的袜子系假冒耐克体育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25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上述涉案商品1双依法予以扣押。为查明事实真相,经局长批准,于2025年6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现已查明事实。
经查,拜泉县晓英果蔬超市于2025年5月份从流动送货车上购进标有“NIKE”标识的袜子1双,进价为2元/双,售价3元/双。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拜泉县晓英果蔬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有待销售的“NIKE”商标的袜子,数量1双。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销售“NIKE”品牌商品的销售商品授权书,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商品予以鉴定,至2025年6月17日,我局收到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鉴定结果为我局委托鉴定的标有“NIKE”商标的袜子系假冒耐克体育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截止案发时,1双袜子未售出,本案违法经营额3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涉案物品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5.《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商品真伪的事实。
6.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系侵犯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十四、知识产权保护监管,序号10“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3. 社会影响小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具体标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物品尚未售出,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侵权商品(“NIKE”商标袜子一双);
2.罚款二百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账号:23001628150050502547,地址:拜泉县拜泉镇西二道街路南)。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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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