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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和县鸿悦彤商贸门市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孟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1225MA7F1QB0XH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伏羲公馆商铺4-1-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和烟处﹝2024﹞第46号
2024年8月2日9时30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独小飞、田振明在西和县汉源镇伏羲公馆进行市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孟琪的店铺内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其店铺进行检查,当事人孟琪在案发现场,且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21225102095,在店铺内柜台下面查获用于销售的违法卷烟89MM中华(双中支)10条,共计1个品牌10条卷烟整,案值6000.00元。卷烟喷码均模糊,无挤压、水湿、霉变等现象。因当事人孟琪无法提供能够证明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手续及证明,其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当着当事人孟琪的面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西烟存通字[2024]第46号),并现场对其做了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拍照、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当事人孟琪表示对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无异议,核实相关文书后签字确认,整个执法过程中未损坏任何财物,挪动过的物品也均已复位,执法检查于2024年8月2日10时00分结束,执法人员全部离开案发现场。经调查,当事人孟琪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没有购进该批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合法票据和相关证明,且卷烟打码与当事人许可证号不相符.
当事人孟琪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甘肃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款。作出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孟琪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6000.00元10%的罚款,计600.00元。
600.00元
西和县烟草专卖局
2024-08-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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