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李建春调料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建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6MA4J5PG09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中山路488号祥和顺生鲜市场C区7号(此证与拆迁补偿无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170号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武汉市洪山区胡小鲜楚味餐饮店抽检不合格的白蔻案件时,发现其白蔻供应商为当事人。2025年11月4日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洪山区胡小鲜楚味餐饮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No:J2025335067)白蔻(样品数量:1.3kg,备样数量:0.65kg)经抽样检验, 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0797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查明,上述抽检不合格白蔻系当事人于2025年6月从到店门口推销的人那里购进的,购进抽检批次白蔻2.8斤,购进价格30元/斤,金额84元。分别于2025年8月29日、2025年10月5日销售给武汉市洪山区胡小鲜楚味餐饮店馆2.2斤、0.6斤,销售价格35元/斤,销售金额分别为77元、21元共计98元。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白蔻货值共98元,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昌 市监限提〔2026〕1001号,当事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白蔻的进货票据,无法确认成本,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六条,按已售全额认定违法所得为98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白蔻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未留存抽检批次白蔻的进货票据及销售台账,仅保留了检测报告,得知该白蔻产品抽检不合格后当事人及时张贴了召回公告,至2026年5月8日,召回数量为0。...[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采购白蔻时未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蔻的行为,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8元;
2.罚款5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8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