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刘雪梅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雪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981MA71DNPJ9F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玉门市玉门镇集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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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罚[2022]71号
2022年6月14日,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玉门市刘雪梅菜店生产加工的黄豆芽、绿豆芽进行了监督抽样。2022年7月8日,我局收到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NCP22620981784430039、N0:NCP22620981784430040)各1份,2份《检验报告》显示:玉门市刘雪梅菜店2022年6月14日生产的黄豆芽、绿豆芽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玉门市刘雪梅菜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豆芽生产加工间摆放的豆芽机顶上方存放有已开封的银色包装的白色颗粒物质1袋,并在生产加工间入口处地面发现1桶桶盖标有“圣洁青蛙”字样的白色塑料桶内盛装有18袋银色包装无任何标示的物质,该18袋物质和豆芽机顶上方1袋已开封的白色颗粒物质为同一物质;另发现1蓝色塑料桶(桶身标示有圣洁青蛙,豆芽生产专用消毒剂,生产企业:山东圣洁消毒制剂有限公司,主要成分:复合稳定性ニ氧化氯,性状:白色粉剂,有效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05月11日,包装规格:100包/桶<10克/包>)内装有2包银色塑料包,其中1包已开封内装有白色料小包装物质共49包;执法人员并在生产加工豆芽机旁地面发现1紫色喷壶內盛袭有液体,经现场秤重喷壶及壶内液体共计1.7kg,根据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对上述物质进行扣押,出具了《实施行政強制措施决定书》[(玉)市监扣字〔2022〕71号]附《财物清単》;该店现场提供了2022年6月14日生产黄豆芽和绿豆芽的《小作坊食品生产记录》1份。
1.没收违法所得696元;2.罚款60000元。
60000.00元
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6
2
(玉)市监罚字【2022】71号
玉门市刘雪梅菜店2022年6月14日生产加工的涉案的豆芽由经营者刘雪梅老公(刘洪俊)生产加工,生产加工黄豆芽300斤,绿豆芽48斤,并建立有生产记录;生产加工后由经营者刘雪梅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均为2.00元/斤,销售金额共计696.00元。刘洪俊陈述:2022年6月14日生产加工的黄豆芽、绿豆芽均被检验出4﹣氯苯氧乙酸钠是添加了“增粗剂”造成的。我局于2022年7月8日在豆芽生产加工现场发现并扣押的相关物质,均是用于给豆种和环境进行消毒的,能提供购进上述物质的供货方相关资质和购进票据。因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毕,按全部营业收入计算,故违法所得696.00元。
根据调查,玉门市刘雪梅菜店涉嫌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22日将本案移送玉门市公安局查处。
2022年7月25日玉门市公安局退回案件,建议我局对《财物清单》[(玉)市监扣字(2022)71号]内所列物品进行鉴定,确认是否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经营者刘雪梅的陪同下对《财物清单》[(玉)市监扣字(2022)71号]内所列3个物品进行现场抽样,2022年8月10日我局委托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3个样品进行检验检测,2022年8月19日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电话告知我局上述样品为消毒类产品无法检验检测,并将样品退回。
2022年8月29-30日,我局分别再次对玉门市刘雪梅菜店购进“增粗剂”的情况进行询问调查,经营者刘雪梅、刘洪俊均陈述“增粗剂”是有供货方快递寄送,不能说明具体购进时间、收货时间和寄送快递的单位,因我局调查取证手段有限,由玉门市公安局立案侦办,向我局送达《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案件编号:A6209819300002022090009)《立案决定书》[玉公(玉)立字〔2022〕377号]。
2023年6月1日,我局收到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玉检刑不诉〔2023〕63号和《不起诉理由说明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洪俊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刘洪俊不起诉。玉门市公安局并将扣押物品移送我局,根据违法行为调查情况,扣押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我局于2023年6月1日对《财物清单》(玉市监扣字﹝2022﹞71号)所列物品进行解扣。
1.对玉门市刘雪梅菜店进行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对玉门市刘雪梅菜店你单位处以 60000 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696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60696元,大写陆万零陆佰玖拾陆元整。
60000.00元
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