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县玲元小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欧雁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22MA5LEN3Q6A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宁明县城中镇新南路1号新浩城市花园2幢104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烟处[2025]第14号
2025年11月13日,宁明县人民检察院在宁明县城中镇第一中学开展入校检查时发现该校学生有在校外购买卷烟带进学校吸食的情况,并将该情况通报至我局,要求我局对此进行调查。2025年11月13日下午,经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初步询问购买卷烟带进学校的学生甘某某(13周岁)、何某某(13周岁),认定该情况属实,并立即与宁明县第一中学政教处副主任梁老师、购买卷烟带进学校的学生甘某某、何某某以及甘某某的家长许某到涉案商户“宁明县玲元小超市”进行指认。
在指认现场,“宁明县玲元小超市”现场负责人郑庆德承认他存在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况是在2025年11月12日下午15时34分左右,他以15元/包的价格出售卖一包“白沙(硬盒天天向上细支)”给两名女学生。经郑庆德现场确认,两名女学生为甘某某、何某某。经调查,“宁明县玲元小超市”已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负责人为欧雁玲,许可证号为451422150736。该店平时由欧雁玲和其丈夫郑庆德共同管理。
经询问甘某某、何某某,2025年11月12日下午15时34分,受同学黄某某(13周岁)的委托,她二人在“宁明县玲元小超市”购买一包“白沙(硬盒天天向上细支)”并用黄某某的手机微信支付15元给商户,并将购买的卷烟带进学校给黄某某。2025年11月17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询问黄某某,证实甘某某、何某某所说的情况属实。
2025年11月26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询问涉案商户“宁明县玲元小超市”的负责人欧雁玲,欧雁玲供述在2025年11月12日17时34分左右,其老公郑庆德看店期间确实存在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情况。2025年11月26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询问涉案商户“宁明县玲元小超市”的负责人欧雁玲的丈夫郑庆德,郑庆德承认在2025年11月12日17时34分左右向未成年人学生销售了一包壹包白沙(硬盒天天向上细支),卷烟销售价格是15元。
经调查,2025年11月12日“宁明县玲元小超市”向未成年人售卖壹包白沙(硬盒天天向上细支)的行为属实。经调查,“宁明县玲元小超市”已经张贴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且欧雁玲、郑庆德都接受过“保护未成年人、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宣传教育。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当事人欧雁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违法行为。
1.责令其限期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2.对其给予警告;
3.没收其违法所得15元;
4.对其处以罚款10500元。
10500.00元
宁明县烟草专卖局
2025-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