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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新家祥燃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新卫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7MADRADPE9K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顾县镇310国道与顾刘路交叉口东北角80米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偃市监处罚〔2026〕46号
2025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用案涉液化石油气储罐未制定2025年度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偃市监特令2025第19号),责令当事人:1.立即停止使用没有制定2025年度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储罐);2.在2025年7月7日前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制度和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并记录。2026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案涉液化石油气储罐仍未制定2025年度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和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并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洛阳新家祥燃气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在用案涉液化石油气储罐,处15000元罚款。
责令洛阳新家祥燃气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在用案涉液化石油气储罐,处15000元罚款。
15000.00元
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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