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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琨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684755059B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253号太奥广场13幢1单元1301-1307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29
排除妨害纠纷
周*
西宁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宁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西安一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
2024-07-11
(2023)陕0113民初18579号
合同纠纷
西安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3
2021-08-23
(2021)陕0104民初11126号
合同纠纷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鑫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7-02
排除妨害纠纷
周*
西宁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宁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西安一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7
(2025)陕 0104 民初12000 号
合同纠纷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杨*
裁判文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02
2024-11-28
(2024)陕01民终19765号
合同纠纷
XXXXXX分公司、XXXXXX梯有限公司与西安XXXXXX管理有限公司、XXXXXX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1-02
2022-10-13
(2022)陕0103民初133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西安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9-19
2022-08-25
(2022)陕0104民初9420号
合同纠纷
西安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雁市监处罚〔2026〕255号
2026年8月6日收到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违法行为)报告单(编号:8264-2026-0234-0001),主要内容为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监督抽查青松路58号小悉尼自由岛小区3号楼1单元西电梯(产品编号:6A27866),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8月7日,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科、张杰到该小区现场核查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属实,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是该电梯维保单位,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雁)市监特令〔2026〕第特010号),责令停止使用,电梯复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6年8月18日立案调查。 2026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委托人王宁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该单位维保的青松路58号小悉尼自由岛小区3号楼1单元西电梯(产品编号:6A27866),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 “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要求。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现场照片1张,现场笔录1份,电梯使用登记证1份、定期检验报告1份; 2.我局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雁)市监特令〔2026〕第特010号)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维保,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和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指令书的事实; 3.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违法行为)报告单(编号:8264-2026-0234-0001),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编号:8263-2026-0234-0002),证明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 4.当事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琨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王宁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王宁基本情况身份并被委托来我局处理电梯相关事宜的事实; 5.维保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维保涉事1台电梯的事实; 6.被委托人王宁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维保,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事实。 案件性质: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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