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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伍家岗区康和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贻田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3MA488JFR3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隆康路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伍市监处罚﹝2026﹞7号
经查证,2025年2月17日当事人通过药师帮APP从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10盒瑞舒伐他汀钙片(上市许可持有人:AstraZenecaUKlimited,批准文号:HJ20160545,分包装厂: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批号:2312A66,规格:10mg*7片/板*4板/盒),于2025年2月20日到货验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记录了相关信息,凭处方扫追溯码销售。当事人按照法定要求收集、留存了供货方资质、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药品注册证及检验合格报告、随货同行单及税务发票等资料,票、账、货相符,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根据《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三局关于协查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情况的复函》(渝药监检三便函〔2025〕64号)“一、企业资质情况。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是我局辖区药品经营企业,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渝AA0231403,有效期限至2027年08月02日。二、核查情况。查询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计算机管理系统、网络销售平台企业端后台以及相关票据,2025年2月17日企业通过‘药师帮’向宜昌市伍家岗区康和大药房销售10盒瑞舒伐他汀钙片(批号:2312A66)。三、其他情况。……药品追溯情况暂无法核查,企业部分资料也无法提供,现将我局提取的电子发票、网络销售记录等资料随函寄送你局”的相关内容,证明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证照及购进票据等资料均真实有效,涉案药品来源于持有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2025年7月1日,本局收到《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瑞舒伐他汀钙片等药品相关情况的函》(渝药监函〔2025〕255号)载明“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瑞舒伐他汀钙片(标识生产企业: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J20160545,批号:2312A66),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要求”,2025年7月18日收到《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三局关于商请协助调查瑞舒伐他汀钙片等药品相关情况的函》(渝药监检三便函〔2025〕162号)附件中瑞舒伐他汀钙片(批号:2312A66)检验报告显示“含量测定23.7%(含瑞舒伐他汀钙按瑞舒伐他汀计算,应为标示量的93.0%~105.0%),不符合规定”。根据上述来函内容,2025年7月29日本局再次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送《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宜伍市监协查〔2025〕0809)协查涉案药品的假劣药认定情况。2025年10月18日,本局收到《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三局关于协查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情况的复函》(渝药监检三便函〔2025〕319号),根据复函附件《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涉案药品“瑞舒伐他汀钙片”认定意见的函》(渝药监函〔2025〕370号)中“根据协查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涉案药品‘瑞舒伐他汀钙片’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认定涉案药品‘瑞舒伐他汀钙片’为假药”的有关内容,上述瑞舒伐他汀钙片(批号:2312A66)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截至2025年5月21日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药品10盒,销售10盒,无库存。上述瑞舒伐他汀钙片的购进价格为139.3元/盒,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的会员价和非会员价分别为147元/盒、148元/盒,上述药品以147元/盒的价格销售了8盒,以148元/盒的价格销售了2盒。按照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计算货值金额为1472元,按照销售总金额计算违法所得为1472元。
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销售的涉案药品是假药。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清楚药品来源,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涉案药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72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伍家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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