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昊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玲燕 | 注册资本:51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1084598117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仙桥路16号3幢6楼61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4﹞55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2月2日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主要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当事人与杭州萧山某某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由当事人对杭州萧山某某有限公司的电梯,按照<spanclass="cbz">《电梯维护保养规则》</span>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合同期限2023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2024年1月29日和2024年2月26日,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吉某某(持有有效的<spanclass="cbz">《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span>)单独上门维保,在“电梯安全通”中定位电梯使用单位的位置,维保后未当场上传维保记录,后续上传维保记录,但维保人员签字变为当事人的其他两名维保人员王某某和孙某某(持有有效的<spanclass="cbz">《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span>)。由于1月29日维保后的下次半月维保在春节期间,且维保时需在“电梯安全通”APP对维保的电梯进行定位,故吉某某于2024年1月30日17时41分02秒,在电梯使用单位所在位置通过“电梯安全通”APP中预先定位,并于2024年2月12日16时45分07秒,在未对电梯使用单位设备代码为3110Z<spanclass="cbz">0109201</span>781256的电梯实地进行维护保养的情况下,异地上传维保记录,记录结果均为正常,并由王某某和孙某某在“电梯安全通”APP内签字,电梯使用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4年2月26日补充签字确认2月12日的维保情况。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依据<spanclass="cbz">《电梯维护保养规则》</span>,对电梯维保的项目和内容,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和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能安全运行和使用。当事人未按照<spanclass="cbz">《电梯维护保养规则》</span>规定流程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却在“电梯安全通”APP中上传维保所检查的各项结果, 当事人电梯维保费用为***元/年,未按照单次维保进行计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2024年3月25日本案调查期间,本局在核查电梯使用单位该台电梯时发现,2024年3月11日,吉某某又单独上门维保,维保人员签字仍为王某某和孙某某。同时查询当事人的不良失信情况,其曾因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对电梯维护保养的过程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保和记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在本局调查过程中,仍旧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中的存在代签字的情况,且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多次受到处罚并未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比照<spanclass="cbz">《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span>第一部分第十一条第(九)项、第十二条(三)项、第二部分第四章第三十六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经研究决定:处罚款5万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对电梯维护保养的过程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保和记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在本局调查过程中,仍旧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中的存在代签字的情况,且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多次受到处罚并未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比照<spanclass="cbz">《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span>第一部分第十一条第(九)项、第十二条(三)项、第二部分第四章第三十六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经研究决定:处罚款5万元。
5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2
2
杭临市监处罚﹝2023﹞34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12月20日成立,并于2021年2月2日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主要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保养等。当事人与某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南京某某公司杭州分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由当事人对某某小区内23台电梯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要求严格执行半月、季度、半年度及年度定期对合同内电梯进行保养维护工作等,维保费用总计62100元,合同期限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当事人工作人员罗某与张某负责进行维保,维保人员均有取得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023年6月28日上午10:32分,罗某、张某对某某小区7#、8#楼各一台电梯进行了维保,在实际维保过程中,维保人员仅进入轿厢,在电梯内的电梯保养信息卡上进行了登记,用手机通过电梯安全通app软件内输入维保结果,记录结果均为正常(保养时间约3分钟即离开小区),导致急救8106内线电话线路损坏而无法接通的故障未发现,也未进入井道及机房等维保项目作逐一检查,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规定流程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单台电梯维保价格为2700元/年,根据电梯保养合同单台总价计算,平均每台每次保养费用为112元,故涉及2台电梯维保的违法所得为224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24元;2.处5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0224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没收违法所得224元;2.处5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0224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50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