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津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中发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5MACTW9HF5N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龙兴大街2508号琥珀园B04-7#楼一单元19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31
(2024)赣0191民初93号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尚华医药科技(江西)有限公司
樊*,南昌津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47号
经查实,当事人南昌津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津萃生物公司)与举报人尚华医药科技(江西)有限公司(下称尚华医药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津萃生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中发系尚华医药公司前员工樊妮的配偶。津萃生物公司成立于2023年8月7日,樊妮2023年9月20日入职尚华医药公司并签订保密协议,其离职后随即入职津萃生物公司,并由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樊妮作为津萃生物公司的在职员工,在其在职期间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一系列职务行为。她利用此前在尚华医药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客户名单,明知该信息具有保密要求及商业价值,仍通过内部系统将其转至个人邮箱。离职后,樊妮以津萃生物公司员工名义,主动联系尚华医药公司的客户,告知其已入职新公司,并利用其在原单位掌握的客户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及送检意向、金额、频率、交易习惯等具有秘密性与商业价值的信息,以提供低于原公司的产品报价等方式,代表津萃生物公司寻求合作、谋取商业利益。上述信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所称“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综上,樊妮上述获取、披露、使用客户名单信息等一系列行为,是其作为津萃生物公司员工,为执行该公司经营活动、争取交易机会而进行的职务行为。津萃生物公司由樊妮的丈夫熊中发设立于樊妮离职前夕,公司对樊妮所带来的客户信息及其来源理应知晓,仍在经营中予以获取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对尚华医药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故本案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主体应认定为津萃生物公司。 因我局无法从当事人和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认定津萃生物公司侵犯尚华医药公司商业秘密所获利的金额及给被侵权人造成实际损失的金额,故参照(2024)赣0191民初93号《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认定。该判决综合考虑商业秘密类型、侵权性质、情节和时间长短,并结合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等书证,酌情确定被告樊妮和津萃生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据此,可以认定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含合理费用)为50000元。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当事人因侵权行为获得利益的具体金额,故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法院判决,于2025年2月19日向尚华医药公司支付赔偿款50000元。该赔偿行为发生在行政立案(2025年10月15日)之前,即在行政机关尚未介入、尚未启动调查的情况下,当事人已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实际弥补,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已被减轻。另经核查,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自承接业务以来,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预约系统和所有检测业务记录中,均未查询到南昌津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任何检测委托记录、样品交接信息及检测报告存档,亦未发现樊妮个人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办理检测业务的相关记录,故无法核实当事人与科技师范大学开展业务往来的情况。2026年1月30日,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