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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竣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茂毓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576206474W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街道河滩北路143号四楼zf-00002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02
(2020)新40民终1786号
劳动争议
连**
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竣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06
2020-05-29
(2020)新4025民初765号
劳动争议
连**与新疆竣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9289.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12-25
2019-11-25
(2019)新4025民初2581号
连**与新疆竣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4〕73号
根据“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2017年3月,你单位取得了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隆达”)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金额2,633,259.71元,税额443,774.79元,价税合计3,077,034.50元。 经查,你单位与生隆达之间资金支付异常,你单位与生隆达之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取得了生隆达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同时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违法事实成立。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之规定,你单位取得生隆达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443,774.79元,造成少缴2017年至2018年增值税443,774.79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增值税443,774.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之规定,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36号裕泽小区独楼4单元202室,适用7%的税率,你单位少申报缴纳2017年至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31,064.23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转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资金发票匹配表》;你单位的申报资料、业务相关资料、补换开发票资料等。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4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11-12
2
乌经税稽稽罚(2024)73号
根据“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2017年3月,你单位取得了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隆达”)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金额2,633,259.71元,税额443,774.79元,价税合计3,077,034.50元。 经查,你单位与生隆达之间资金支付异常,你单位与生隆达之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取得了生隆达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同时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违法事实成立。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之规定,你单位取得生隆达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443,774.79元,造成少缴2017年至2018年增值税443,774.79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增值税443,774.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之规定,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36号裕泽小区独楼4单元202室,适用7%的税率,你单位少申报缴纳2017年至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31,064.23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转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资金发票匹配表》;你单位的申报资料、业务相关资料、补换开发票资料等。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37419.53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2024-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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