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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张雨水产品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雨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6MAD2YPBA8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泰闸批发交易市场内G9、G5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95号
经查,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张雨水产品店(个体工商户),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泰闸批发交易市场内G9、G59号从事水产品零售,水产品批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2026年1月20日本局检查时其店内摆放有一台“ACS-30-D1S型”电子秤(制造厂家:浙江万衡工贸有限公司,出厂编号:4250363240)用于贸易结算,该秤处于通电待使用状态,电子秤背面原厂及检定铅封己被破坏,该电子秤张贴有检定合格证,有效期至2026年5月25日,计量数据准确。 现查明,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电子台秤于2025年5月25日按规定进行检定。当事人陈述,上述电子台秤系自行购买,花费340元,无购买凭证,在使用过程中原厂及检定铅封磨损,造成原厂铅封破损、检定铅封破损脱落,但未调整过该秤具的准确度,也未有过计量作弊行为,商铺已更换为经周期检定合格、铅封完好的电子台秤。 当事人使用上述电子秤未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也无证据显示当事人使用上述电子秤计量结算有作弊的经营行为,经营过程未给国家和消费者带来损失,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型号:ACS-30-D1S型); 2.罚款 100元。
1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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